公 告 日: |
107.01.19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天股 |
標 題: |
刑事保證金公告 |
刑事保證金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天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柒年壹月拾捌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平刑天96易206字第228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字第20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高憲明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高憲明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高憲明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