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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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科寅股
標  題: 刑事保證金公告100聲羈字第3號案件具保人黃光琳刑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

刑事保證金公告100聲羈字第3號案件具保人黃光琳刑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寅100聲羈字第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黃光琳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
     被告廖銘昇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黃光琳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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