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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1.19
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聲羈字第6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聲羈字第6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刑乙87聲羈60字第1909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聲羈字第6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明輝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張政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楊明輝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