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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1.18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訴字第55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5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訴字第55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5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隆刑丑96訴字第555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訴字第55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5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賴勝昌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500元為
被告劉家福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賴勝昌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