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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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信股
標  題: 90年度訴字第200號公告發還具保人彭鈞章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90年度訴字第200號公告發還具保人彭鈞章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信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平刑信90訴200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訴字第20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彭鈞章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泰政宏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彭鈞章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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