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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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易字第36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新臺幣30,000元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易字第36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新臺幣30,000元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勤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投院美刑勤91易367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易字第36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新臺幣30,000元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張廷瑜(原名:張婉文)因旨揭案件,以
     新臺幣新臺幣30,000元元為被告施良杰等具保。該保
     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張廷瑜(原名
     :張婉文)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
     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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