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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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7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45,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7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45,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零七年壹月參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麟刑信99易3675字第1070000709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7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4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旭銘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45,000元為
     被告陳旭銘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因應受發還人陳旭
     銘之繼承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
     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院 長 江 錫 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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