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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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6年度繼字第55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公告本院106年度繼字第55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家馨106年度繼字第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6年度繼字第55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7 條、第
   138 條、第139 條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
公告事項:
 一、任胡忠義為被繼承人許石象(男、民國21年1 月2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P10****812號、生前最後住所:雲
   林縣大埤鄉聯美村聯豐路89號、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死
   亡)之遺產管理人。
 二、准對被繼承人許石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許石象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自本院最後
   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
   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許石象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
   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四、債權人、受遺贈人未於上述期間內報明、聲明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石象之遺產負擔
   。
 六、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李雅怡
股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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