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19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1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 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1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 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育104易612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1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DAO THI PHUONG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
     2,000 元為被告DAO THI PHUONG具保。該保證金暨利
     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DAO THI PHUONG所在不
     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