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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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關於「旁聽合議庭 才知道恐龍在這裡」媒體投書之澄清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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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旁聽合議庭 才知道恐龍在這裡」媒體投書之澄清說明新聞稿

關於「旁聽合議庭 才知道恐龍在這裡」媒體投書之澄清說明新聞稿
一、本院承辦「浩鼎案」,歷次開庭登記旁聽之民眾均甚踴躍,對社會各界的關心,本院十二萬分感謝。
二、頃自媒體得知署名「李宗吾」之社會人士,先後於本(12)月16、18日二度投書「上報」及「風傳媒」,以旁聽者身分,指出該案同月13日開庭時,本院承審上開案件之合議庭審判長庭訊中與身旁法官聊天、訊問證人高聲怒斥且企圖誘導證言以坐實被告罪證,並質疑持家事專業證照如何能審理中研院專業技術授權案等等。本院基於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同時維護司法審判得以獨立不受外力不當干擾之考量,儘速進行瞭解。茲說明如下:
(一)、經清查本院該案之「民眾旁聽名冊」,上開審理期日並無名為「李宗吾」其人到場旁聽。署名「李宗吾」之投書者是否確實到場旁聽、其所指之上開開庭情節是否出於親身見聞,即無從可考。
(二)、12月3日開庭當天之經過情形,經本院依規定調取開庭錄音檔聆聽結果,錄音檔顯示,當天庭審係先由辯護人、檢察官依序對於該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承審合議庭審判長再行訊問證人,程序之進行悉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相符;審判長於訊問過程中,僅曾促請證人針對所詢問題具體回答,訊問之聲調則始終保持平穩,既未誘導,尤無高聲怒斥,要求證人需(應)為如何回答之情事。又審理中,審判長與共同合議之法官就本案交換意見,不僅非法律所禁止,且為落實評議所必要,本院調查時,就投書所指法官開庭中閒聊一節,該案合議庭已陳明係商討如何更有效促進程序之進行,且為時極為短暫,故亦無任何不當。
(三)、另依該案「民眾旁聽名冊」上旁聽者之簽名,當日尚有多家媒體記者亦到場旁聽,經本院詢問確認始終在場之各媒體記者,亦均表示依彼等親自在場所見所聞,當天合議庭審判長指揮訴訟及訊問過程,未曾出現投書媒體者所指「突然被石破天驚地尖嗓憤怒聲音驚醒,發出吼叫聲情緒幾近失控」、「該名審判長火氣更大了,情緒幾近失控地,同樣問題反覆再反覆,證人清楚明確說出同一答案,而該位審判長仍然是百轉千迴,一再用誘導方式要證人回答-背後就是有人主使,被告就是有罪」、「這位具有留美博士背景的前中研院員工幾乎被當成犯人在問審了」、「證人不照審判長的意思回答指證被告就是犯罪」、「在這種已經簡單到不能簡單地一問一答對話中,都可以用威逼脅迫語氣對證人施壓,在證人語意中挑盡毛病」等場景。
(四)、本案合議庭審判長迄今,刑事審判資歷已達14年之久,經本院指定承辦之案件類型,性侵害案件僅為其中一項,此外尚包括金融案件,浩鼎案件即屬之。至於該審判長持有家事案件之專業證照一事,係意指該審判長除具備審判一般案件(包括金融案件在內)之能力外,更進一步擁有家事案件之特殊專業能力,對經司法院指定為特殊專業案件之家事案件,較諸其他無專業證照之法官,可以有選擇辦理之優先權,並非指該法官僅有該專業能力或僅能承審該類型案件,而否定其辦理其他一般案件之能力。上開投書執以質疑該審判長如何能審理專業技術授權案,不僅對司法院專業證照制度,未能事先求證致有極大誤解,且輕率地憑為對國家公務員職權行使公開質疑之理由,實非妥適。為免造成社會大眾誤解,特予釐清。
三、時值司法改革進行之重要時刻,本院為司法機關,對社會各界理性並具建議性之批評、指教,始終秉持虛心檢討、有則改過之處理原則。惟近日投書媒體者對本院法官審理浩鼎案所指上開情節,與本院查證及詢問諸多媒體記者之結果,顯有不同,容有誤會。為使社會大眾對司法審判能有更進一步之正確瞭解,並期能阻絕外力試圖透過輿論影響審判獨立之空間,爰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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