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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12.18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6年易字第2418號具保人謝睿成刑事保證金3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6年易字第2418號具保人謝睿成刑事保證金3000元暨利息
股別: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貞96易字第241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字第241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謝睿成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元為
其本人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
還人謝睿成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
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