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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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72年度易緝字第14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72年度易緝字第14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例稿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發文
發文字號:北院隆刑愛72易緝142字第1060013898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2年度易緝字第14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葉金珠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王芳雄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葉金珠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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