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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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科界股)
標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48號:公告發還本件刑事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48號:公告發還本件刑事保證金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訴字第424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黃德勝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黃德勝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黃德勝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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