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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10.26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79年度易字第272 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79年度易字第272 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和79易272字第1060218376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9年度易字第272 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
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城前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張萬地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發還,應受
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
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2 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