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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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第163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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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63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第163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今(28)日召開第163次院會,由蔡烱燉副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84條之1、第376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係因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如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均不得上訴第三審,造成第一次經判定有罪者,未能獲得審級救濟之機會,與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意旨有違(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參照),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有悖。為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範圍,並配合修正第253條、第284條之1等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關於不起訴處分相關條文
  配合第376條之修正,修正相對不起訴處分之適用條項。(修正第253條)
二、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關於合議審判相關條文
  配合第376條之修正,修正不行合議審判之適用條項。(修正第284條之1)
三、第三編第三章關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部分條文
  第376條第1項各款之案件,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修正第3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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