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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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過失傷害案件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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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過失傷害案件說明」新聞稿

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過失傷害案件說明
一、被告游00被訴於民國104年8月13日上午,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東區自由路與十甲路路口,於路口號誌轉換為黃燈時通過,且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及騎乘重型機車、紅燈通過路口之被害人郭00,被害人送醫後有呼吸衰竭、創傷性頸椎損傷、四肢癱瘓之重傷害。
二、本案於審理中經法院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並比對承辦員警所製之現場圖、丈量照片,綜合車身長度、刮地痕等跡證,認被告是於交通號誌轉為黃燈後,始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再依據卷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所記載之現場天候、車輛性能等狀況,認定本案被告有見黃燈之號誌,未減速以隨時準備停止線煞停,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並致被害人受重傷。
三、另判決理由中說明: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鑑定認被告無肇事因素,是未斟酌卷附監視錄影光碟、被告行為情狀及供述所致;且刑事案件過失之認定,並非僅於路權之有無,不能以被害人闖紅燈,即認被告不用盡注意義務,故不採鑑定書之意見。而被害人郭00雖有闖越紅燈之疏失,惟此為民事賠償過失相抵問題,不能因此免除被告應負之刑事過失責任。
四、被害人郭00於法院審理中死亡,然經法官囑託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無法認定被害人死亡係可歸責於被告之過失,故認被告尚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五、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係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審酌本案被告肇事後留於現場,並坦承肇事,合於自首要件予以減輕其刑;並考量被告之過失程度,被害人傷勢、並未與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亦有闖越紅燈、具有重大過失等情形,量處被告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六、本案因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全案已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尚未確定。
七、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移送民事庭審理,經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目前尚在調解中。
八、部分媒體報導「她綠燈行遭闖紅燈撞 卻輸官司得賠16 9萬」「女駕駛零肇責,反被判賠169萬元」,顯有出入,特此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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