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4.11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105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被告張彥文殺人等案件之新聞稿。
檔案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105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被告張彥文殺人等案件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新聞稿
本院105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被告張彥文殺人等案件,檢察官及被告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案件,本院於今(11)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民國103年9月22日恐嚇危害安全罪、殺人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張彥文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扣案鈦鋼刀壹把沒收。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
年,褫奪公權陸年,扣案鈦鋼刀壹把沒收。
被訴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之強制罪部分與上訴駁回之侵入住宅罪、民國103年9月14日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二項撤銷改判之殺人罪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強制性交罪(共貳罪)、污辱屍體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如附件。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