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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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通過有關借名登記之決議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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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通過有關借名登記之決議一則

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通過有關借名登記之決議一則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效力如何?
決議:採甲說(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
   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
   、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
   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
   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
   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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