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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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王光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開庭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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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開庭新聞稿

最高法院針對檢察總長就原住民王光祿持用現代化獵槍,射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山羊,經判刑確定,認為不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提起非常上訴案件,破天荒開啟調查庭,聽取台灣大學法律系王皇玉教授、具原住民身分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蔡志偉副教授、同具原住民身分之輔仁大學法律系鄭川如助理教授的專家意見,並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研究員王冠邦、內政部警政署警務正黃智銘,就其主管職掌提供看法。檢察總長則委派朱朝亮、吳慎志、林永義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林靜文、陳采邑、林長振皆到庭提出回應。
  最高法院係由洪昌宏擔任審判長,吳信銘、王國棟、李釱任為陪席法官,許錦印為受命法官。洪昌宏一開始便用布農族語向法庭內人員拜年,而後說明此次首創紀錄,採取網路同步播放方式進行,並利用科技法庭設備,展示各方意見要旨及相關圖片、影像,充分公開、透明,以示公正。
  本次庭期主要在釐清:原住民持有撿拾他人遺失的現代化獵槍,是否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自製」和「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免責要件?野生動物保育法就原住民為「自用」之目的,而狩獵情形,沒有特設除罪規定,是否符合國際公約精神及立法在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意旨?
  本件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原住民王光祿在山地部落河川旁,拾得一枝具有瞄準鏡的土造長槍和五顆子彈,嗣為供家人食用而持以獵殺山羌、長鬃山羊各一隻。洪昌宏表示此一事實認定,是否符合客觀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是非常上訴審所能處理,故僅就以上各法律有無互相衝突,及應當如何正確適用法律,予以聽證調查,合議庭將會在庭後,審慎評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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