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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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3號被告謝依涵強盜等案件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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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3號被告謝依涵強盜等案件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3號新聞稿
有關本院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3號被告謝依涵強盜等案件,因前審案件經最高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371號案件撤銷發回,本院於今(11)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 文
原判決關於謝依涵強盜殺人罪、民國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謝依涵犯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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