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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5.12.24
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李道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公示送達被告李道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民磋105岡簡454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道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
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款、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5年度岡簡字第454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
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6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庭民事第2 法庭(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南
路57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