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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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台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元、王克常之起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公示送達被告台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元、王克常之起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民磋105岡簡403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元、王克常之起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款、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5年度岡簡字第403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
     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7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庭民事第2 法庭(設:高雄市岡山區岡
     山南路57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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