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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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周刊
標  題: 5月23日儀式婚改登記婚 法院續辦「公證結婚」

5月23日儀式婚改登記婚 法院續辦「公證結婚」

 立法院於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其中第982條將結婚要
件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並自97年5月23 日起施行。司法院為配
合民法之上開修正,乃於97年 4月24日修正發布「公證法施行細則」部分
條文,其中第60至63條係配合結婚要件變更而為修正。
 本次施行細則之修正,以「公證結婚」轉型為最重要之變革,由於民法
關於結婚要件已改採「登記婚」主義,在結婚之當事人未向戶政機關辦妥
結婚登記前,結婚尚不生效力,所以向來由公證人所辦理之「公證結婚」
,已無法發生結婚之效力,惟過去由公證人所提供之公證結婚儀式,因具
有簡單隆重的特性,向為國人所樂於採用,在民法結婚要件變更後,如果
民眾仍有需求,法院及民間之公證人當然仍須繼續為民眾提供相關的服務

 有鑑於此,新修正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0、61條,將「公證結婚」轉型
為「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並要求公證人在主持結婚儀式時
,應善盡告知義務,告知結婚當事人在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其
結婚尚不生效力之意旨,以保障結婚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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