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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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標  題: 配合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草案已送行政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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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草案已送行政院會銜

 司法院於3月15日召開第148次院會,會議由賴浩敏院長主持,會中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第19條及第23條修正草案。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配合於102年1月3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營業秘密法,已修正增訂第13條之1至第13條之4等條文,明定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態樣及其刑責,以加強對營業秘密之保護,進而提升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由於營業秘密法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之一環,故侵害營業秘密之民事訴訟已明定為智慧財產事件,且營業秘密之認定具有專業性,爰配合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將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列為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此外,配合本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修法之結論,司法院乃提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第19條及第23條修正草案,以符實務所需,修正要點如下:

一、智慧財產民事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多涉及專業技術之判斷,由技術審查官協助提供專業技術意見,應有助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爰增訂技術審查官得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修正條文第4條)。

二、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審事件目前係由各地方法院之智慧財產專股或智慧財產法院之獨任法官受理,為統一法律見解,爰明定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修正條文第19條)

三、增訂違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秘密保持命令之罪及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為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修正條文第23條)
 
 俟考量草案修正內容涉及法務部所試辦智慧財產案件求刑標準之適用範圍,為免檢察機關在處理草案所新增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及營業秘密法等刑事案件之求刑有所歧異,爰以本院102年4月1日院台廳行三字第1020008646號函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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