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6.06
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月股
標 題:
本院受理97年度執破字第1號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破產終結公告。
本院受理97年度執破字第1號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破產終結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壹年陸月伍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千民月97執破1字第12182號
本文:
主 旨:本院受理97年度執破字第1 號破產執行事件業經裁定
破產終結。
公告事項:本件於101 年5 月28日破產終結裁定公告於後。
書記官 嚴翠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律師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9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蔣明
住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一段216號11樓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合作
金庫銀行)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8號16
樓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住同上
代 理 人 鍾燿聰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85、87號11、12
樓
代 理 人 溫孝忠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85、87號11、12
樓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 住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住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
代 理 人 陳明謙 住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2段9─1號2樓
代 理 人 劉浩勇 住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2段9─1號
代 理 人 黃愉程 住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2段9─1號
送達代收人 張志豪
住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9之1號2
樓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住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
代 理 人 黃愉程 住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2段9─1號
代 理 人 劉浩勇 住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2段9─1號
代 理 人 陳明謙 住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2段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寶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住同上
代 理 人 侯名行 住同上
代 理 人 洪志謀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華南
商業銀行)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8號16
樓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住同上
代 理 人 鍾燿聰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85、87號11、12
樓
代 理 人 溫孝忠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85、87號11、12
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復華
商銀) 設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住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11樓
代 理 人 侯名行 住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11樓
代 理 人 洪志謀 住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11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58號1至8樓、
10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住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58號1至8樓、
10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一樓
代 理 人 張哲豪 住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2號11樓
代 理 人 吳俊輝 住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2號11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號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住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號
代 理 人 郭景超 住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號8樓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住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
代 理 人 王榮明 住台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140號4樓
複代理人 郭永山 住台中市自由路1段14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
期放款中區催收小組
設台中市自由路1段14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郭永山
住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40號4樓
代 理 人 王榮明 住台中市自由路1段140號4樓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0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住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0號
代 理 人 田志傑 住中壢市中山路157號3樓
債 權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住新竹市中央路112號6樓
法定代理人 詹宗哲 住新竹市中央路112號6樓
訴訟代理人 王謹韻 住新竹市中央路112號6樓
訴訟代理人 李源智 住新竹市中央路112號6樓
債 權 人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77號B棟6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橫山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住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7號5樓
之6
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律師
住台北市吉林路24號7樓
債 權 人 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盧興街59號
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
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破產執行事件經本院裁定認可之分配表
業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破產管理人已依該分配表將應分
配款項匯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而完結分配;另因破產管理人
將破產財團之資產即現金存放於存款專戶,破產管理人前製
作分配表時,原已將該存款專戶之利息收入金額計入,惟因
結清帳戶之時間較預定晚,故將該帳戶結清時,尚有餘額1,
875元,審酌財團費用依法優先且得隨時受清償,爰將上開
利息收入全數充為財團費用(含先前已支出惟尚未列支之文
具費用1,400元及日後通知各債權人破產終結之郵資476元)
,俾利終結,為此聲請為破產程序終結之裁定等語,並提出
債權人匯款帳戶明細表、匯款單、支票、電子發票、破產管
理程序費用明細表等件之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97年2月27日以95年度破字第12號裁定宣告新
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彭亭燕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人製作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於101年4月5日
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分配表並予公告之,公告後無人異
議,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隨即依分配表進行分配,將新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以匯款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有匯款
單及支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
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股別:月
函稿代碼:E033-11 破產終結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