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李淑滿  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6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25145 │1 │1000│ │ ├──┼───────────────┼──────────────┼───┼────┼───┤ │0002│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25150 │1 │1000│ │ ├──┼───────────────┼──────────────┼───┼────┼───┤ │0003│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2518 │1 │100 │ │ ├──┼───────────────┼──────────────┼───┼────┼───┤ │0004│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2519 │1 │32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