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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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高碧云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0 條、第
     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6年度婚字第41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9 日下午3 時
     40分,在楠梓家事法庭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別:協
函稿代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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