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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96.07.04
發布單位: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標 題:
公示送達95年度勞訴字第4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96年6月21日民事判決正本
公示送達95年度勞訴字第4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96年6月21日民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春月、王騰毅之判決正本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4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春月、王騰毅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96年6月21日民事判決。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