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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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關室
標  題: 司法院96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6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6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楊惠欽,延長調辦事期間至法訓所司法官班第47期學員分發時止。
(二)同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高玉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林政佑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李進清等3人,以原職調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擔任該所司法官班第48期專職導師。
(三)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欣蓉、黃蓓蓓、黃桂興、張松鈞、陶亞琴、洪純莉、李莉苓、蔡惠如、楊台清、黃雅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趙義德、李麗珠、林海祥、陳鴻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王俊雄、方彬彬、蔡文育、江翠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曉芳、黃斯偉、黃漢權、張益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彭政章、王佳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劉長宜、林三元、王邁揚、陳葳、楊真明、鍾啟煒、陳學德、林洲富、周瑞芬、曹宗鼎、黃家慧、簡源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黃益茂、徐奇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王義閔、李進清、陳連發、施錫揮、謝仁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陳仁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林育幟、田幸豔、葉惠玲、黃瑪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劉建利、郭慧珊、施柏宏、洪碩垣、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賴純慧、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石家禎、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水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李豫雙、鄭培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湘琳等58人,以原職晉升簡任第十職等,並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生效案,准予追認。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張永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劉為丕、林家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黃怡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簡璽容、簡婉倫、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鄭雅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翁世容、潘快等9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映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祚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紀佳良、胡宜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雅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鄭光婷等6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王聰明等14人,辦理ISO9001國際品質認證工作有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王聰明、書記官長李明正、三等書記官徐大鴻、林進金等4人,各予記功二次;前主任(人事室)林睿宏、主任(政風室)鄧文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統計主任周妙枝、一等書記官兼科長吳金寶、塗文鎮、三等書記官張永田、陳賜福等7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主任觀護人葉煥兆、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會計主任路德鑫、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警長藍國慶等3人,各予嘉獎一次。(以上人事、統計及政風人員由人事處、統計處及政風處各依權責發布獎勵令)。
(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魏玉英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慶郎,前任職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96年4月23日調職移交時,民、刑事審判案件之未結件數較其於調職命令到達前9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未結案件減少15件以上,各予嘉獎一次。
(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宛榆等8人,清結年度刑事(院)延遲案件有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宛榆、法官張金柱、候補法官紀凱峰等3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振嘉、法官賴文姍、候補法官謝梨敏、戰諭威、黃宗揚等5人,各予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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