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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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4條、第8條之1、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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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4條、第8條之1、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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