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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96.06.27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科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陳秋金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公示送達被告陳秋金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木民純95年度訴字第10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秋金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5年度訴字第1009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陳秋金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3日下午2 時5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市仁愛路120 號)第第二法
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曾建中
股別: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