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8.03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李春地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之新聞稿,請上本院網站參閱。
檔案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李春地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之新聞稿,請上本院網站參閱。

本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判決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李春地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業經本院合議庭於今(3)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房阿生部分撤銷。房阿生依據法令從事審判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萬元應予沒收。其餘上訴駁回。葉宗鎰緩刑肆年。」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