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3.02.11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二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二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二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呂永福、沈方維等二人,繼續留任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業已核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林麗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陳毓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呂淑玲、吳燁山、邱琦、李維心、梁耀鑌、洪遠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倪彰鴻、談虎、連士綱、張紫能、黃信樺、陳睄e、邱靜琪、林靜莉、徐福晉、何君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陳雅玲、王梅英、楊得君、何信慶、邱璿如、黃心賢、陳麗芬、施月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郭琇玲、法官林明洲、林恆吉、江德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許翠玲、陳順珍、陳健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周淡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恩賜、張智雄、法官曾佩琦、羅永安、廖穗蓁、陳文爵、陳添喜、張國華、林清吟、王金洲、林郁婷、陳秋月、涂秀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黃綵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王美惠、康弼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黃玉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茂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振謙、法官曾鴻銘、杭起鶴、蘇正賢、翁金緞、洪碧雀、張麗娟、王獻楠、陳欽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王伯文、孫啟強、邱明弘、張世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力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湯文章、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麗秋、法官林惠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英志、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陳美燕、張俊文、孫奇芳等七十三人,以現職晉升簡任第十職等,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追溯生效一案,准予追認。
三、業依規定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匡偉、吳靜怡、陳秀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本源、江翠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志卿、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秋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信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直青、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國祥等十人為試署法官,並分別自原服務機關陳報日或候補期滿之翌日起生效一案,准予追認。
四、通過律師范足鳳、郭宜芳等二人申請充任法院法官,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分別予:
怮蒏v范足鳳:應參加當期司法官訓練成績及格,再派充候補法官。
邧蒏v郭宜芳:執業年資為八年,且提出承辦案件達三0三件以上,應由本院施予職前訓練六個月,成績及格後,再派充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五、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張劍男等四人,推動該院民事集中審理制度及實施修正後民事訴訟程序,建制相關例稿、集中審理統計表等,辛勞有加,應予法官兼庭長張劍男、法官王聖惠各予記功一次、法官兼庭長尤豐彥嘉獎二次、法官兼庭長阮富枝嘉獎一次。
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李璋鵬前任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期間與該院同仁共二十人,辦理該院法官職務宿舍興建工程有功,應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李璋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沈揚仁各予記功一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振謙、法官張季芬、登記處主任陳昭明、書記官長李春法、書記官秦復華各予嘉獎二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柯慶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張意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謝靜慧、法官王獻楠、公設辯護人余訓格、法警林孝璋各予嘉獎一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蘇清恭、李素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英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富郎、許蕙蘭、書記官兼科長翁初男、錄事李俊銘等七人均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文燦等二十二人,清理該院民事執行積案,績效優良,應予法官陳文燦、書記官兼科長曾清竹、書記官劉玥秀、古薰樹各予記功一次、法官李國禎、卓進仕、陳春長、張升星、林靜芬、書記官梁永鐘、林慧珍、陳雄發、周秋菊、賴瓊珠、潘淑麗、戴錦文、曾慶端、執達員廖日晟各予嘉獎二次、執達員陳文昌、劉麗貞、錄事陳怡菁、吳美玲各予嘉獎一次。
八、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陳順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李幼妃等二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慧貞、楊曉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田玉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蕭道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古振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高敏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台清等七人,候補服務成績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