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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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一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一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一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本院司法行政廳辦事法官兼副廳長王聰明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二、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蔡名曜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清鈞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以上調派自調派之日起兩年調回原職。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劉慧芬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勤綱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四、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江振義、周政達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五、業依規定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政哲、吳素勤、楊代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白光華、張宏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石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林富郎等七人為試署法官,並分別自原服務機關陳報日或候補期滿之翌日起追溯生效一案,准予追認。
六、最高法院法官陳碧玉前任職於本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期間,督導編印「英譯大法官解釋第三輯、第四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憲法判決選譯第三輯、第四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索引上、下冊」、「日本國最高法院裁判選譯第一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選譯第十輯」等書,備極辛勞,應予記功二次。
七、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陳淑媛,前任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期間與該院庭長賴淳良、法官鄭培麗、陳世博、書記官徐大鴻等共五人,推動該院實施法庭交互詰問等刑事訴訟新制度,著有績效,應予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陳淑媛、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賴淳良等二人各記功一次、法官鄭培麗、陳世博、書記官徐大鴻等三人各嘉獎二次。
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鍾任賜等十四人,清理該院民事執行積案,績效良好,應予法官兼庭長鍾任賜記功二次、法官劉穎怡、候補法官王怡雯各嘉獎二次、法官洪舜帆嘉獎一次、書記官兼科長楊惠卿、書記官吳黛山、吳小平、何子傑、陳淑女、執達員林昱繻等六人各嘉獎二次、書記官賴秋招、趙信義、陳佳伶、陳珮茹等四人各嘉獎一次。
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楊萬益,前任職法務部所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期間,偵辦該署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一六七、一六八、一七二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辛勞得力,應予嘉獎一次。
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蔡守訓、黃桂興、徐麗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許永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益銘、潘進柳、黃斯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李承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林源森、劉正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李雅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張瑛宗、鍾邦久、黃瑪玲、謝瑞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樹村、施柏宏、涂裕洪等十八人,試署服務成績業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十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匡偉、吳靜怡、王綽光、陳貞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本源、江翠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志卿、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丁智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秋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信旭、蔡憲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直青、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國祥等十三人,候補服務成績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十二、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廖穗蓁,家事類型特殊專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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