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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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101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101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101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最高法院法官陳淑敏、顏南全、賴忠星及陳世淙等4人為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
(二)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吳謀焰、林恩山等2人為最高法院法官。
(三)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林金吾、彭昭芬、林恆吉、李麗玲、張惠立、周政達、許仕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黃仁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郭玫利等9人為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4期(104年間)分發前一日止。
(四)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兼庭長洪兆隆,免兼庭長職務,並續調該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3期(103年間)分發前一日止。
(五)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藍獻林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
(六)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林清祥職期屆滿後,所遺職缺,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吳明鴻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
(七)調派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沈應南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八)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惠瑜、蕭忠仁等2人,以原職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4期(104年間)分發前一日止。
(九)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蔡名曜、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梁耀鑌、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林欣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楊熾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林秋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徐麗瑩、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許紋華等7人,以原職調本院辦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李玉卿歸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於同日調本院辦事。
(十)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賴秀蘭、郭顏毓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黎惠萍等3人,以原職調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擔任該所司法官班第53期專職導師。
(十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何佩陵,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殷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盧亨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震、蔡書瑜等4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三)同意發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鍾宗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蔡坤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倪彰鴻、林靜莉、許月珍、劉麗君、曾正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李正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淑芬、尹良、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李麗萍、伍偉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巫政松、賴恭利、法官林郁婷、陳淑芳、黃綵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李淑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潘雅惠、王雅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義成、李秋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張菁、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兼庭長陳美燕、法官林清吟、孫奇芳、何明晃、李明鴻、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林美靜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淑媛等30人,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有效期間為4年)。
(十四)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李莉苓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五)同意發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謝佳純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吳靜怡等2人,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六)同意發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金芳民事醫療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七)同意發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劉以全勞工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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