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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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新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1年度監字第108號裁定正本1件

公示送達本院101年度監字第108號裁定正本1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101監新字第108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蔡文惠(原名蔡文雯) (女、民國66年6月25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22****708號)裁定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第153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1年度監字第108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
     蔡文惠(原名蔡文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四、裁定如下如下: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O廷(男,民國81年8 月
     2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12*****14號)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任之。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決行: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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