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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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新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0年度婚字第845號庭期通知書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0年度婚字第845號庭期通知書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01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家新100婚字第845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碧湖(女、民國45年9月2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E26****883號)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
     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
     第151條、第152條、第153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0年度婚字第845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上午9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決行: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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