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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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大法官書記處
標  題: 司法院101年4月9日院台大二字第1010009737號令更正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部分文字

司法院101年4月9日院台大二字第1010009737號令更正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部分文字

更正本院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部分文字:
 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解釋理由書第二段所述: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等詞,其中「之配偶」三字係屬誤載,應予刪除,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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