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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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新股 |
標 題: |
公告本院100年度婚字第795號判決正本一件 |
公告本院100年度婚字第795號判決正本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100婚新字第795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張健(民國57年3月28日生、大陸地區身分
證明號碼:21010619680328006X護照號碼:EB
0****163)判決正本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三款、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第153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0年度婚字第79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
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四、公告主文如下: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