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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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新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0年婚字第830號判決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0年婚字第830號判決正本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100婚新字第830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添泉(男、民國57年4月3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S12****094號)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第153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0年度婚字第830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
     添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四、判決主文如下: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之子女朱O葆、朱O萱之權利義務之行
     使與負擔,均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決行: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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