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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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新股 |
標 題: |
公示送達本院100年婚字第637號判決正本一件 |
公示送達本院100年婚字第637號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100婚新字第637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麗姮NGUYEN.THI.LE.HANG(越南國
籍、護照號碼:300508199、出生日期:1968年12月
24 日)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第153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0年度婚字第63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阮氏麗姮NGUYEN.THI.LE.HANG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四、判決主文如下: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決行: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