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3.19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新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0年婚字第637號判決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0年婚字第637號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100婚新字第637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麗姮NGUYEN.THI.LE.HANG(越南國
     籍、護照號碼:300508199、出生日期:1968年12月
     24 日)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第153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0年度婚字第63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阮氏麗姮NGUYEN.THI.LE.HANG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四、判決主文如下: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決行:書記官 陳展榮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