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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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新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1度婚字第16號起訴狀繕本、庭期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各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1度婚字第16號起訴狀繕本、庭期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各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01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家新101婚字第16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范金玉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
     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1年度婚字第16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范金玉應按時到場。

決行: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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