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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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新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1年度婚字第64號庭期通知書一份

公示送達本院101年度婚字第64號庭期通知書一份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01.3.2
發文字號:雄院高家新101婚字第64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任金鳳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
     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1年度婚字第64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上午9時
     20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決行: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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