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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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新股 |
標 題: |
公告本院100年度輔宣25號一件 |
公告本院100年度輔宣25號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家新100輔宣字第25號
本文:
主旨:公告本院100年度輔宣字第25號聲請輔助宣告等事件裁定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0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莊卉羚(女、民國64年5月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S22****837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業於101年1月31日裁
定照准。
二、茲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ぇ宣告莊卉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え選定莊友盛為莊卉羚之監護人。
三、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決行: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