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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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檢討法官遷調制度,建立符合法官法精神之遷調原則

檢討法官遷調制度,建立符合法官法精神之遷調原則

  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於101年2月10日召開第8次會議,由蘇副院長擔任主席,就法官遷調制度進行討論。
  會議首先由人事處梁處長進行簡報,除闡述符合法官法精神之遷調原則外,並說明如何解決遴任終審法院法官、調整下級審法官調任上級審法官回任制度、改善法官調動影響結案及人力艱困法院所面臨候補試署法官過多等問題。另提出附期限調任制度與調派辦事制度間應如何採擇?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1款施行後,是否立即實施調派候補法官至上級審法院辦事制度?因應法官法所定法官多元進用政策,未來多元進用的法官將如何進行遷調?如何解決專業法院或專業法庭法官所面臨「上不著天,下不著地」的遷調困境?等待解決之議題,請與會委員共同討論。
  首先關於遴任終審法院法官部分,有委員從比較法觀點指出我國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人數明顯偏高,建議透過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建構堅實的事實審,減少發回比例;亦有委員從實務觀點分析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原因,建議應從修改訴訟制度著手;另有委員從建立問責機制的觀點,建議應採主筆人制度,且二審應改為事後審制,如認有調查事實必要,則撤銷發回一審重新調查。又關於降低終審法院法官人數部分,有委員認為應先降低該院法官員額,迫使其進行改革,亦有委員認為應先調整訴訟制度,再配合人事縮減。次就下級審法官調任上級審法官回任制度部分,有委員贊成維持現制,亦有委員認為在解決一審法院法官無法直接晉升十二至十四職等問題後,一審調二審部分應回歸調辦事制度。關於應否嚴格限制調任(派)期滿者續任(或補實)上級審法官之問題,有委員贊成應嚴格限制續任(或補實),亦有委員認其制度目的乃為培育上級審法官,故不應強制其回任或歸建。再者,關於多元進用法官的遷調問題,委員認為應在遴選時從嚴審查,但遴選通過後即應一視同仁,不應有差別待遇,並應尊重其專業,不宜讓其辦理非專業領域事務,但亦有委員建議先維持現制,待法官法施行一段期間後再行檢討。最後就專業法院或專業法庭法官的遷調問題部分,多數委員贊成最高法院設置專庭或專股,並有委員認為此問題應由司法院積極介入解決。司法院林秘書長則回應並表示,近年來最高法院之撤銷發回率顯著降低,但自為判決率仍有改善空間,撤銷理由未一次完整指摘,或更審未確實查明,都會造成一再發回,重點在於法官有無讓案件在自己手上終結的決心。次就遷調部分,應以確保人民訴訟權為最高原則,在此原則之下,法官自治或個人意願均退讓,故應檢討是否直接調派為上級審法官,而非維持附期限調任或調派辦事制度,並應在上級審法院設置專庭或專股,另如事務分配的結果會侵害人民訴訟權,則應予以限制。末就多元進用政策部分,則贊成應公平對待多元進用法官,使其適才適所。
  經與會委員熱烈討論,主席表示,司法改革牽涉諸多複雜問題,彼此相互關連,須宏觀全面考量各個層面,才能在既有的基礎上,選擇負面效果最小的方法,穩健務實地進行,也正因如此,司法院才會召開4個委員會,對各項司法改革評估其成效,並進一步作制度檢討調整,過程中不同立場者各有所見,很難完全排除本位,因而相互間對話與尊重尤其必要。以終審法院法官人數而言,日本及韓國最高法院法官人數本來就少,沒有是否減少的問題,與我國狀況截然不同,若沒有訴訟法或其他措施的配合,單從減少人數一端著手,能否改善訴訟制度,且能兼顧當事人權益,從過去的改革經驗來看不無疑問,就此或許應先修改訴訟制度,再來調整人事制度,較為務實可行。與會委員提供的寶貴意見,司法院均將如實紀錄後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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