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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1.02.07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新股
標 題:
公告101年度家訴字第21號101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庭期通知
公告101年度家訴字第21號101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庭期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吉梅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101年度家訴字第21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
。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吉
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 日上
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庭第3 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鄭吉梅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