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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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十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十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 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張信雄調派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
二、 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呂丹玉、惠光霞等二人,於九十二年十月五日調辦事期滿後,繼續留任至九十三年九月底案,准予追認。
三、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玉完,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以原職調司法院辦事並兼任科長職務。
四、 業依規定核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周玉蘭等二人為試署法官案,准予追認。
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志卿,因生涯規劃,簽請辭職,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離職,應予照准。
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彭政章與該院觀護人等三人,分別督導或辦理親子教育研習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應予法官彭政章列入年終考績參考、觀護人林繼祖、徐增鈞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
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洪俊誠與書記官等二人,接辦該院刑事庭審判業務,妥適審結多件重大貪瀆及久懸未結複雜難辦案件,任勞任怨,應予法官洪俊誠記功一次、書記官胡美娟嘉獎二次。
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翁慶珍等十一人,辦理該院民事庭暨虎尾簡易庭、觀護大樓增建工程及民事庭法官辦公室、行政科室、第八法庭整修工程有功,應予法官兼院長翁慶珍、法官兼庭長康樹正、紀文勝、陳宏卿、法官邱瑞裕、候補法官侯廷昌、書記官兼科長李青景、李世文、書記官陳善永、詹培煌、劉興錫等十一人,均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洪舜帆,無正當理由遲延交付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號等四件裁判原本達二十日以上及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前逾期尚未交付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七號等六件判決原本,應予申誡二次。
十、 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唐敏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致傑等二人,家事類型特殊專業證明書。
十ㄧ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晉佳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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