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0.12.06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預告修正「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檔案下載:

預告修正「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主旨:預告修正「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依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公證法第三十條規定。
三、「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本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巿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32。
(四)傳真:(02)23816604。
(五)電子郵件:erics@judicial.gov.tw。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