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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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依法官法精神調整庭長與審判長雙軌制,建構完善的庭長制度,以落實經驗傳承並促使人事遷調活絡化

依法官法精神調整庭長與審判長雙軌制,建構完善的庭長制度,以落實經驗傳承並促使人事遷調活絡化

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於100年12月2日召開第7次會議,由蘇副院長擔任主席,就庭長之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進行討論。
會議首先由人事處梁處長進行簡報,說明我國歷來庭長制度改革的時空背景及其原因,進而分析現行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同時提出改進之建議方案。次就此次議題,提出「法官法已明採庭長制,審判長制回歸法院組織法事務分配範疇,未來應如何派補各審級法院庭長?」「各審級法院庭長人才斷層原因不同,未來應如何重塑新的體系循環?」「關於三審庭長之遴任部分,三審院長於提出庭長推薦名單前,應否辦理庭長及法官票選?宜否將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連續3年以上績效優良,或參加一定時數專業研習、受邀擔任講座,或撰寫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或發表學術論文等,列入遴任之參考標準?」等待解決之問題,請與會委員共同討論。
與會委員大多肯定現行一、二審庭長遴任制度,並贊成人事處所提遴任庭長時之反向建議權、搭配多元進用原則調整庭長遴任資格、增訂多元且具價值暗示功能的遴任標準等建議。次就法官法施行後將如何派補庭長之問題,有委員認應維持現行庭長與審判長雙軌制,盡量少派庭長,以免干擾審判獨立,亦有委員認為庭長或審判長均係院長打考績或進行職務評定的徵詢對象,兩者實無差異,重點在於如何確保審判獨立。再者,關於如何解決庭長人才斷層之議題,有委員認為應從型塑優良法官形象著手,鼓勵久任其職、樂在工作,而非誘因導向,亦有委員認為人事遷調應朝靈活運用、因時因地制宜的方向發展,可參考日本作法將上級法院法官調任下級法院擔任庭長,再視其成效進行調整。至於三審庭長之遴任,與會者則大致認同應就現制進行改革。司法院林秘書長表示,遴任庭長的標準應視審級而有差異,若能不預設框架,並打破僅以期別、年資因素來選才的方式,就不會有人才斷層問題,另就偏遠地區庭長部分,則一定要提高誘因,例如優先調動權或年資加倍折算等制度,均可納入評估。
經過與會委員熱烈討論,主席表示,法官法並未明定庭長與審判長之人數比例,亦未規範庭長之職務內容,而係將制度回歸原則,並保留相當彈性的空間,授權司法院訂定規則或讓實務去發展。至於外國雖有引進「法院管理師」之立法例,但因我國審判行政向由司法院宏觀調控,且多數業務仍須由具備司法實務經驗者任之,故為法官法所不採。次就庭長之遴任部分,參照美國實務上的經驗,確有應以選舉(elect)或選擇(select)的方式進行遴任的議論,今日與會者的共識亦係不迷信票選制度,但也不能單靠期別、年資論定,應以更多元的價值觀,塑造一種「榮譽取向」的誘因系統,而非「官位取向」的誘因系統,同時也要注意人民訴訟權益的保障,避免人民之訴訟權益因為庭長遴任或遷調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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