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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96.04.13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有關被告蔡豪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有關被告蔡豪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有關被告蔡豪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之新聞稿
一、為被告蔡豪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
矚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425號、第5858號 ),提起上訴,
本院於96年4 月12日判決主文如下:「原判決撤銷。諸明章公務員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
捌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蔡豪、李長麟不具公務
員之身分,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各
處有期徒刑壹年;各褫奪公權壹年。」其理由詳本院95年度矚上訴
字第3號判決理由貳、二、芊B苤G
即「被告諸明章於94年9 月21日在南機組內部,以抽次序籤填志願
方式決定組員支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選舉查察專案工作之區域
分配時,原抽籤後選定支援高雄區域,後因代同組組員黃培中抽籤
選定屏東地區,為配合黃培中希望留任高雄地區支援選舉查察工作
,且因李長麟為幫助宋麗華競選,邀請諸明章參與支援屏東地檢署
專案小組之工作,以為內應,並將相關應秘密之偵查作為消息提供
予李長麟,再轉知於蔡豪、宋麗華,諸明章遂利用上開機會順勢與
黃培中對調,改至屏東地區支援等情,已如上述,其後被告諸明章
於94年10月4 日得知屏東地檢署於次日將搜索宋麗華之競選服務處
後,告知被告李長麟此一搜索消息,事後被告李長麟要求被告蔡豪
當面向被告諸明章表達謝意,雙方因而有94年10月13日晚間海天下
餐廳之餐敘,且上開餐敘席間,亦因被告李長麟之引介,由被告蔡
豪致送25萬元於被告諸明章,已如前述,足見上開被告諸明章違背
職務洩密之行為,與被告蔡豪、李長麟之贈送現款間有對價關係存
在,即被告諸明章確係於事後收受與上開違背職務為對價關係之賄
賂無疑。又被告李長麟既積極引介被告蔡豪與諸明章見面,又要求
被告蔡豪致贈禮物,被告蔡豪亦因此交付25萬元予諸明章,足見被
告蔡豪與被告李長麟間就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間,有犯意之聯絡與
行為之分擔」。
二、蔡豪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現由原審法院審理中。